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0条,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本文将重点解读《条例》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相关规定。 《条例》对住房租赁企业做出了准确定义: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条例》第五条指出,国家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01 支持企业盘活改造存量资产用于租赁
在租赁企业管理制度层面,《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明确指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并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将由有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02 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03 租赁住房信息及变化情况报送房产管理部门
《条例》第十八条明确了租赁住房信息报送方面的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条例》第十六条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在其经营场所、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发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04 多渠道发布房源信息应遵守一致性原则
05 住房租赁合同须向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合同备案层面,《条例》亦做出了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06 经营转租业务应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07 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纳入政府监管范围
《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这意味着,企业租金设定行为将受到监管,须以当地租金水平为参照依据。
作为我国首部住房租赁领域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市场从粗放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的新纪元。在政策引领下,一个更有序、透明的住房租赁生态正加速成型,推动“住有所居”迈向“住有优居”的民生期盼正从愿景照进现实。
《条例》全文: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7/content_70329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