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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22]165号)

来源:互联网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4-27 | 503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九条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香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最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二十二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具(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三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第三十二条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各毁揭成者灭失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要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一日起10日内,向业主秀品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十条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四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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