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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4月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基础制度,自施行以来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当前,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更好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立法引领和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法治建设,对于保障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草案修改71条、新增32条,共九章109条。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草案明确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为原则,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内部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明确建立国有股权董事制度。草案以专节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公司治理,在衔接公司法共性规定基础上,明确鼓励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调整优化股权结构。
在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方面,草案总结改革发展经验,明确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委托代理机制,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同时,赋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
针对政府投资基金中国有资本权益缺少制度保障的问题,草案将政府投资基金纳入规范,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政府投资基金履行出资人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
此外,草案明确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并在坚持党的领导、企业重大事项、国有资本收益、责任追究与尽职免责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完善。
作为我国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对现行法律主要作出哪些修改?记者进行了采访。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近年来,我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良好,企业国有资产质量更优、“家底”更厚。
“十四五”期间,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从“十三五”末的268.5万亿元增长到2024年末的401.7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从76万亿元增长到109.4万亿元。
不过,国有企业“大而不强、大而不优”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领域的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翁杰明表示,聚焦权责边界不清、监管效能不强、基础制度不足等影响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适应新时代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优化相关制度安排。
例如,草案明确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委托代理机制,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
同时,草案赋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区分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规定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享有相关出资人权利。
在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研究主任周丽莎看来,国资监管职责入法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她认为,在立法的引领保障下,打造专责专业的国资监管机构,统筹“放得活”与“管得好”,制定针对性更强、包容度更足、灵活性更大的监管政策,将不断提升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高效化监管水平。
进入新时代,国资国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断涉深水区、啃硬骨头,全面落实国企改革“1+N”文件体系,接力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一系列突破性进展、标志性成果令人振奋。
翁杰明表示,有关改革成果亟须上升为法律制度,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也需要立法的引领和保障。
实现国企的功能清晰划分和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是近年国企改革的“重头戏”。
草案从相关改革探索出发,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明确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进行整体界定,并对考核方向作出原则性规定。
董事会建设迈出新步伐,公司制改制全面完成,三项制度改革破冰突围……近年来,随着改革纵深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一批发展方式新、公司治理新、经营机制新的现代新国企加速涌现。
此次修法,草案提出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为原则,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内部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明确建立国有股权董事制度。草案以专节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公司治理,对股东会、董事会履职作出专门规定。
周丽莎表示,全面总结近年来国企改革探索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将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促进“两个一以贯之”在实践中更加深化、实化、细化,将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
据了解,就国有资本收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采购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境外经营,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尽职免责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此次草案作出回应。
草案规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应当兼顾企业发展和全民共享,通过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划转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持续运行。
在采购管理方面,草案明确应该坚持的原则,提出“建立健全采购和供应链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全流程管理”。草案提出,国家出资企业在境外经营投资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如何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企业干部职工克服畏难避责“不敢为”之弊?各方广泛关注。
草案赋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权利,同时提出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尽职免责制度,明确不予追究责任以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业内认为,这意味着一方面提升刚性约束、划定行为红线,一方面落实容错机制、拓展探索空间,有助于用好“三个区分开来”这把尺子,给锐意进取者吃下“定心丸”,为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企业内生活力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审计观察
来源:新华网